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旅游客车无视安全终止上路
法院维持我省首例客运营运证吊销行政处罚
孙淑君

  本报讯  近日,平湖法院对浙江首例客运营运证吊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法院维持了被告平湖市交通局吊销原告平湖市浙江航海旅行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平湖市交通局于2007年10月10日对浙江航海旅行社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该旅行社未按照相关规定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伪造相关安全生产记录台账,经多次整改无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据此,该局作出吊销该旅行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旅行社不服处罚,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吊销道路运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超越法定权限、罗列的违规内容为不实之词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庭审中,平湖市交通局列举了旅行社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26个证据和依据。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法院支持了平湖市交通局作出吊销旅行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法律规定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告的罚款决定超越职权,故法院对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事后,平湖市运管所所长表示,旅游客运相对来说有其非常明显的特殊性,他呼吁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都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同时也期望此判决能对其他旅行社起到警示作用。
      (孙淑君)